3月29日,浙江温岭市坞根镇对4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东方IC供图
据人民网 记者4月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
记者获悉,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 歧。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 些压力。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 示》。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这一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说,《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 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强调,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行为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老百姓切身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批复》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对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