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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周某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周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周某出生于1992年,2012年10月上旬,他通过QQ聊天结识了1999年5月出生的女中学生小青,不久,双方见面产生好感。2012年 10月12日,因小青不愿回家,周某便带小青到常德玩,当天晚上,两人在一家宾馆开房过夜,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周某询问了小青的年龄,得知其不满14 周岁。10月20日至22日,周某仍让小青在其家中留宿3晚,并多次与小青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害人小青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周某有期徒刑4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 处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或反抗,均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