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邹伯科 摄影/朱辉峰
“那时守寡的女人在夜里睡不着,会往地上撒一大片黄豆,捡了再扔、扔了再捡,累了就睡了”,在郴州寻访贞节牌坊时,汝城文管所陈副所长谈及的这个故事,流传甚广。关于守寡女人的生活,另一种更为人熟知的形象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不过,程颐所言的“失节”并非专门针对女性,指的是古代男人的气节与骨气,正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而“捡黄豆”又会是守寡女人生活的全部吗?
很遗憾,我们极力探寻贞节牌坊旌表者的内心世界,但她们都没有留下自己的自白,甚至稍细腻一点的事迹。在男人主笔的传记、族谱中,妇女是被动地被记录,习惯性地缺位。
是什么令她们走上了贞节之路?这条路途又是怎样的呢?
遭遇夫亡,在嫁或不嫁之外,庙观也是古代寡妇的一个去处
据澧县余氏族谱记载,余罗氏夫亡之时正值29岁,汝城的袁为宪病故时,其妻朱氏刚25岁,她们都终生未再嫁。
其实,《汝城县志》载,有不少亡夫后的寡妇其实是可以从容改嫁的,因为“翁婆劝其嫁”、“叔伯嫁其出”等。尽管官府并没有禁止妇女改嫁,即在传 统中国的正式制度中,国家并没有剥夺丧夫妇女的这项权利。但是,也有妇女在夫亡后,当其婆家劝其改嫁,一劝时恼怒,再劝则自尽,痛快地成了烈妇。还有更刚 烈的:清咸丰九年,太平军自南杀入汝城,43名妇女在战乱中或“恐贼污投河自尽”,或因“夫从军亡自尽”,或因“夫被贼拿自杀”,她们都成了节妇。
相比之下,余罗氏、袁朱氏的贞节之路则要远得多。明代《皇明制书·吏部职掌》规定:“凡妇人因夫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诰敕追夺, 断罪离异。”她们丈夫获得的爵位或荣誉称号,在改嫁之后将被剥夺。此外,她们选择坚守贞节,应是基于现实的考量:余罗氏接管了丈夫的家业,有方圆达二十里 的田地;袁朱氏则受到袁氏家族(为当地望族)的接济和保护。
如果优越的生活条件无法令余罗氏放弃改嫁,她也将遭受阻力。明朝天顺年间,一位五品官员娶再嫁之妇朱氏为妻,在事实上造成了女子失守贞节,被人 检举,一直告到京城。明英宗竟直接干预,着令将其下狱审讯。这是来自该女子亡夫所在家族的压力,因为寡妇改嫁足以令其颜面扫地。
哪怕是到了1926年,汝城县土桥乡永安村18岁的姑娘何玉莲,由父母包办许配给附城乡上水车村朱俊德为妻,未及过门,朱俊德即患病去世。何玉莲父母却认为,一女不能嫁二夫,逼迫女儿缟衣素服,到朱家抱着灵牌成婚。何玉莲从此憔悴而殁。
改嫁并不是一条好出路,对于平常人家而言,守节的寡妇操持家计无疑会很艰难,她们会“看破红尘”,走向庙观则成了另一条活路。在何玉莲所在年 代,仅安江的胜觉寺就接纳了50位半路出家的尼姑,凤凰县则有女庵76座,女尼达160多人。庙观,成了古代守寡妇女在坚守贞节之外的另一个选择。
开始守寡,她们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已然不再只是纯粹的女性
一位17岁出嫁,18岁守寡至80多岁,养育遗腹子成人,并最终儿孙满堂的老妇人,临终之前,召集各辈媳妇,诉说了坚守贞节的艰辛和难忍,劝说她们不要轻易守寡。——这是清代中期戏曲《谐铎》中的一则故事。
老妇人所称的“艰辛”和“难忍”究竟如何,在前文“捡黄豆”的故事中已有体现。与“捡黄豆”类似的,还有清代《志异续编》中的记载:一女子年轻 守寡,每当夜深人静,将钱撒在地上,然后再一个个捡起来,等捡完了,人也累得筋疲力尽了,那时才得以躺下就寝。黑夜漫漫,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之下,着实 难忍。
至于艰辛,即便是家境富足的余罗氏,为照顾老人也需要“日夜左右之,泊乎寝疾”。袁为宪之妻朱氏体会更为深切。一天,朱氏割下了身上的一块肉。 此举的目的是给她的小姑配药医病。袁为宪在朱氏25岁时就已去世,两人只生活了7年,留下3岁的长子,及尚在吃奶的次子。强忍悲痛的朱氏发誓要抚育两个儿 子,日忙外,夜忙内。白天为生计不辞劳苦,略通文字的她晚上还要辅导两个儿子挑灯夜读。朱氏出自名门望族,祖上为明代大学士朱英。在她看来,小姑有病,需 时常服侍,为使之痊愈不惜割自己的肉,不可谓不用心良苦。
余罗氏、袁朱氏等人所承受的“艰辛”是要多过“难忍”的。她们将儿子拉扯大,并使其博取功名,如余罗氏之子余曰亶为五品州官,刘来氏之子刘北梅官至户部主事;此外,节妇对上还得孝敬翁婆,养老送终,我们所见的贞节牌坊中有为数不少的,是以“节孝”名义建造的。
在贞节之路上,她们已然挑起了原本属于丈夫的、上养老下育儿的重担。在男性主导的社会里,她们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已然不再只是纯粹的女性。换言之,“寡妇门前是非多”,多数是存在于他人的臆想之中。
但是,她们的贞节之路依然漫长。
烈妇跑了百米冲刺,守15年的如中长跑,余罗氏则是马拉松
郴州北湖鲁塘,何氏家族在清光绪年间就申请建节坊,但直到清朝灭亡也没有获得准许。与之类似的,申建节坊的时间跨度短则数年,长的有十多年。一个主要原因是旌表者的守节没有获得官府的认可。
明代初期规定,表彰的贞节女子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30岁以前守节,至50岁不改嫁或50岁前身亡的节妇;二是没有结婚丈夫即死,为夫守节或绝 食自尽的贞女;三是遭遇坏人守节致死、强奸不从致死,或者因为遭人调戏而自杀的女子;四是为了维护丈夫的安全而献出生命的女子。
其中,二、三、四项的情况主要为以死守节,一项则为夫亡后不改嫁,若以时间长度作衡量,第一项的情形显然要经受时间的考验。
到了清康熙朝,规定更为细化:只有30岁以前亡夫,至50岁以后完全守操者,守20年以上方可旌表。雍正元年又有了补充说明,30岁以前亡夫, 超过40岁未满50岁而死亡,守节15年以上也可旌表。更重要的是,清朝还对“贞节”进行量的细分,即针对妇女守节的含金量不同,以守寡者年满15年、 20年或30年制定了不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