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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是一个偷盗成瘾的累犯,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在今年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宋某又四处行窃,最终不得不“七进宫”。
5月16日8时许,宋某乘坐安乡县下渔口镇至安乡县深柳镇的中巴车,当车行驶至深柳镇桥东农贸市场路段时趁徐某准备下车之际,将其右后侧裤袋内 的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钱款被宋某挥霍,其他物品被丢弃。5月30日23时许,宋某与另一被告人黄某到丁某(与黄某不 和)家进行报复盗窃。趁丁家大门未关、无人注意之际,二人遛入客厅,将夏某停放在客厅内的一辆价值2 100元的助力车盗走,后藏匿于黄某伯父黄某某家中。次日,黄某得知被盗车辆失主系其亲戚,便承诺将其被盗车辆找回。后黄某将其被盗车辆退回,并从中获得 “好处费”200元。6月1日19时许,宋某窜至安乡县大鲸港镇码头一农资门市部前,见刘某停放在门市部前的一辆自行车无人看管,便将其挂在自行车龙头上 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的1 200元也被其挥霍。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 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黄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