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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大案例:开发商一房两卖 买方双倍获赔
2014年01月08日 10:23 来源:东北网|我要评论 浏览字号:【
[摘要]2013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6件,案件标的8.7亿元,案件受理数量比2012年的191件增长83.25%,案件标的额比2012年的4.78亿元增长82.01%。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梳理了10个具 ...

   2013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6件,案件标的8.7亿元,案件受理数量比2012年的191件增长83.25%,案件标的额 比2012年的4.78亿元增长82.01%。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梳理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此为市民在保障交易安全、提 高法律意识、避免商业风险等方面提供借鉴。

员工职务行为公司承担责任

   良辰公司生产多媒体设备,经人介绍与远华公司张经理洽谈业务,经过商谈后,良辰公司负责人到远华公司办公地点签订了《多媒体设备承揽加工合同》。良 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加工和安装义务,而远华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价款。良辰公司到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远华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表示张经理并不是其公 司的经理,并且合同所盖公章也是伪造的,但远华公司未能在仲裁庭要求的时限内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庭认为,张经理与良辰公司的有关洽商与签订合同行为是职务 行为,裁决远华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一房卖给两主违约承担赔偿

   2011年2月,王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全部价款,开发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王女士,双方因逾期交付房屋违约 金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开发公司分别以在王女士实际住处的单元门和王女士新购房屋的单元门上张贴通知等形式,通知王女士在三日内办理进户手 续,否则将解除合同。王女士则称其并未接到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通知。但开发公司还是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王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 方签订合同,返还购房本金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认为,开发公司认为其向王女士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该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开发公司据此将房屋另行出售,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请求。

索赔托运损失格式条款无效

   某电脑经销商与某物流公司合作,签订合同约定:“托运人将两台单价为3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物流公司托运,运费80元。托运物品必须上齐保险(放 心保),没有按规定上保险的货物,一旦出现丢失、损坏,承运人每件最多赔偿200元。”电脑到货后,收货人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遂拒收。得知情况的电 脑经销商找到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物流公司以托运电脑没上保险为由,只同意赔偿200元。电脑经销商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物流公司赔偿电脑款及运费共计 3160元。本案中,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物流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电脑经销商注意该条款。另外,合同中约定的“保险 货物丢失,最多赔偿200元”限额赔偿条款,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电脑经销商的仲裁请求。

附随义务未完主张权利受限

   2013年5月,某混凝土制造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时产生纠纷,某混凝土制造公司称其向某建设公司供货后,该建 设公司支付了80余万元混凝土款,尚欠50余万元。建设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答辩称该混凝土制造公司收取混凝土款后未向其出具发票,并且拖欠部分相关资料 导致建设公司无法完成工程内业,并以此向某建设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其给付相关票据和资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 括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本案中,虽然合同中未约定,但依据交易习惯,提供发票和资料属于附随义务,如不履行主张权利要受到限制。本案调解结案,双 方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内部约定对外无约束力

   2013年8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买方拒付钢材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钢材买 卖合同,建筑公司部门经理徐某在签订合同时出具了被申请人的授权书。但申请人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后,被申请人却以徐某没有履行采购的内部审批手续以及其 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内部审批单上签字为由,拒付货款。因此,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货款及利息共计42.52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庭认为, 公司内部的约定仅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对外的法律约束力,内部的约定不能作为对外的抗辩理由。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关键词:公司,先生,合同,约定,仲裁
[责任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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