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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大案例:开发商一房两卖 买方双倍获赔
2014年01月08日 10:23 来源:东北网|我要评论 浏览字号:【
[摘要]2013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6件,案件标的8.7亿元,案件受理数量比2012年的191件增长83.25%,案件标的额比2012年的4.78亿元增长82.01%。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梳理了10个具 ...

房屋租期未到遭遇房东“出卖”

   2012年6月老张与小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张将房屋出租给小王一家,租期自2010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1日。2013年元旦前老 张突然找到小王,表示已将该房卖给李先生,请小王在7日内搬家。小王将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请求确认老张与李先生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老张没有履行通 知等义务,仲裁庭裁决,确认小王具有优先购买权,并由老张赔偿其损失。

虚假旅游宣传费用全额返还

   申请人王先生称,2013年3月其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交纳3万元购买“马尔代夫某黄金海岸度假会员资格”后,即可以享受 该海岸所有度假消费项目五折优惠。在交纳了该笔费用后,王先生发现合同中标注的该旅游产品的销售单位与该旅行社签字盖章的单位名称不同,且该旅行社提供的 两份材料中旅游目的地名称前后不一。王先生遂以该旅行社存在欺诈为由,申请撤销该旅游服务合同并返还所交费用。仲裁庭查明,该旅行社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混 淆概念、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据此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未约定担保期担保人可免责

   王先生因做生意急需款项,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一个月后偿还。二人共同的朋友赵先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备注:“借款人不还,则由担 保人偿还。”但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先生未按约定时间向李先生还款,李先生也一直没有对借款人王先生申请仲裁。后李先生提请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和 赵先生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赵先生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 月。在此保证期间,李先生没有对借款人王先生提请仲裁,故保证人赵先生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仲裁庭驳回了李先生要求担保人赵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仲裁请 求。

工程还未竣工请求付款被驳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支付85%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且经审计后支 付95%的工程款。2012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书面的停工申请书,并停工至今。甲公司称,因乙公司多次修改图纸,致使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 故此,要求乙公司给付所欠的工程款并赔偿由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双方尚未决算,乙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无法确 定,据此驳回了甲公司的仲裁请求。

借条未定利息口头约定有效

   孔女士于2010年6月向朋友徐先生借款75万元,并出具了借款期限为两年的借条。2012年6月,徐先生向孔女士催要借款无果,遂向本委申请仲 裁。徐先生称,其与孔女士达成口头协议,孔女士每月支付1万元利息,且孔女士已于2010年7月到2011年3月期间,每月向徐先生支付1万元,以上还款 行为均有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徐先生请求裁决孔女士归还欠款,并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孔女士认可已经偿还9万元利息,但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不 同意继续支付利息。仲裁庭认为,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徐先生主张自2011年4月起按约定支付每月1万元利息的仲裁请 求,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偿还利息。据此裁决孔女士偿还欠款7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基准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关键词:公司,先生,合同,约定,仲裁
[责任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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