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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购房合同是霸王条款 逾期还贷房主被告
2014年04月07日 09:45 来源:长沙晚报|我要评论 浏览字号:【
[摘要]8期房贷逾期,房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调解:李女士承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不再逾期还款律师提醒:签了贷款合同,市民应安排好还款计划 本报讯(记者李广军)按揭贷款买房,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成了“房奴 ...

 8期房贷逾期,房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调解:李女士承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不再逾期还款 律师提醒:签了贷款合同,市民应安排好还款计划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按揭贷款买房,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成了“房奴”后,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后果是什么?日前,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 为多次逾期未还房贷达到2万余元,市民李女士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不仅要求李女士提前偿还32万余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明确要其负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而银行提供的证据表明,律师费的数额为3.2万元。

  案发:8期逾期还款,市民被告上法庭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2012年2月,李女士为了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以按揭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33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李女士以这套房产作为贷款抵押。

  银行方表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李女士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并提前行使抵押 权,且银行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李女士承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另外,银行还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开发的楼盘购房按揭客户提 供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方称,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李女士共有8期逾期还款,正常本金、拖欠本金以及拖欠利息共计32万余元未还。为 此,银行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及丈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负担诉讼费、3.2万元律师费等,并提前行使抵押权,同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庭审:调解结案,市民负担相关费用8300元

  庭审中,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李女士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另外,她并不是不想还款,而是因为“手中应收的工程款收不上 来”,暂时没有经济实力偿还;同时,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承诺在本月底前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 不再逾期还款;同时,李女士主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3300余元)、同意负担5000元律师费。

  提醒:合同即便不平等,签字就得负责任

  “对于那些恶意不还银行贷款或骗贷的购房人,法律绝不会姑息。”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但对于那些真正贷款买房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普 通百姓,偶尔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短期逾期,银行就要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承担高额违约律师费,未免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

  袁啸认为,按揭贷款后,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并非一成不变,由于疾病、出差、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逾期还款。而银行与贷款 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非常严苛,出现逾期后,银行往往不管贷款人是否后来按时归还全部款项就诉至法院,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 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贷款人承担。

  “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仅内容繁多且大多条款都偏向银行一方,贷款人即使有不满,为贷到款也只能签字接受。”袁啸同时认为,虽说合同签得不平等,但市民既然在贷款合同上签下名字,还是要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

关键词:贷款,银行,女士,还款,合同
[责任编辑: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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