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保障标准
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最高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租赁补贴条件
享受租赁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城规划区及大堰垱镇、王家厂镇非农业户口常住2年以上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8000元;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
1、无房低保家庭。1人户160元/月、2人户20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320元/月。
2、无房低收入家庭。1人户120元/月、2人户15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240元/月。
3、人均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有房家庭。补贴计算方式为:无房保障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应补贴面积。
三、租金核减条件及标准
(一)租金核减条件
享受租金核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城规划区及大堰垱镇、王家厂镇非农业户口常住2年以上,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6000元;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租赁国有公房。
(二)租金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标准为国有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租金以县物价局核准为依据)。
四、实物配售条件及标准
(一)享受实物配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口2人或2人以上,均属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常住5年以上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的(含1人特殊户);
2、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市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家庭无房。
(二)配售保障标准:
人均实物配售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最高配售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
(三)配售价格:
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面积内按均价800元/平方米配售(含水电分户立户费),城市低收入对象保障面积内按均价1200元/平方米配售(含水电分户立户费)。楼层之间有适当差价,并在配售前予以确定。
(四)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计生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家庭、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家庭、家庭主要成员持有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肢体三级残疾的优先安排配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实物配售:
1、已租赁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已享受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已安置房屋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转让自有房产未超过5年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2套(处)或者2套(处)以上住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只有1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5平方米的;
3、本人及其配偶注册有工商登记信息并从事某一行业经营或生产行为的(以县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为准);
4、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年度配售申报之时已享受县社会养老保险的;包括个人行为自行缴纳社保金的对象(以县社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为准);
5、已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
(六)在符合实物配售条件的对象中,确因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购买的,经严格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