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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一28层高楼开发商为邻居“丢失的阳光”买单
2014年11月20日 15:56 来源:华声在线常德频道|我要评论 浏览字号:【
[摘要]“这么高的大楼一旦建成,我们家可就难见阳光了。”眼看正在开发建设的28层新楼盘将影响到自家的采光和通风,常德安乡的张先生非常担忧,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讨要可能失去的“采光权”。 状告开发商, ...

    “这么高的大楼一旦建成,我们家可就难见阳光了。”眼看正在开发建设的28层新楼盘将影响到自家的采光和通风,常德安乡的张先生非常担忧,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讨要可能失去的“采光权”。 

状告开发商,住户讨要“采光权”

张先生所在社区是低层住宅,虽然房子住了很多年,但采光通风比较好,张先生一家都住得比较舒心。然而,从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的新项目进驻社区的那一天起,张先生住宅的良好环境便在逐渐削弱。

“这28层高的商品房就建在我家隔壁,建成后势必会影响我家采光。”从知晓该建设项目的那一天起,老张就开始担忧。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对方打桩作业也对张家房屋造成了损害。

张先生认为新建的商品房与自家老宅间距未满足法定要求,影响了采光。为此,他找到开发商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为邻居“丢失的阳光”买单

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其正在进行的房产开发手续齐全,原告所认为的各种损害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以相关鉴定意见为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拟建的一栋28层的坐北朝南商居楼,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完备,对作业中导致的损害情况也做出了《房屋鉴定承诺书》,并在该承诺书后面附有现场勘查记录。

考虑到实践中“合法建筑侵犯采光权”纠纷,涉及利益主体较多,建筑规划主管行政部门的城市发展 利益、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及采光权受侵害主体、相邻权人的公民个人利益相互交织,利益冲突剧烈,尤其侵权建筑已经建成,在法律依据不完善,判决难以服 人的前提下,安乡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告拟建房产项目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侵犯原告采光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 张某房屋损害、采光权侵害赔偿2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后其房屋相关损害问题全部解决完毕。

关键词:采光,损害,先生,开发商,原告
[责任编辑: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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