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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湖南其他地方、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或需办理居住登记。近日,《湖南省实际居 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征求意见。9月19日前,社会各界可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电话(兼 传真):0731-89990735;电子邮箱:hnfzblfc@163.com)
《征求意见稿》明确,湖南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湖南其他地方、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省,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内容包括身份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其中,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其入住时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 单位在聘用时登记;就学并在学校、培训机构住宿的,由教育培训单位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入住福利院、养老院,由福利院、养老院进行登记;救助机构提供住宿 的,由救助机构进行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患者,由医院进行登记;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提供住宿的居民在其入住时进行登记。购买房屋居住者由本人在入住之 日起7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对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