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市城区三类人员(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棚改拆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常建通[2012]113号)和《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15]51号)文件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分配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致德园公共租赁住房坐落在市城区碑吉路以西、建设东路以南,占地面积21.05亩,共4栋总计540套,其中一室一厅174套、二室一厅366套,建筑面积一室一厅约45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
(二)房源分配。
致德园公共租赁住房540套,其中390套主要解决市城区三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由市住保办负责受理、审核、分配,150套主要解决武陵区区直单位,企业新就业,棚改拆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棚改拆迁人员优先安排,由武陵区住保办负责受理、审核、分配。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保障对象。
1、市城区的三类人员(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
2、武陵区区直单位,企业新就业,棚改拆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市城区三类人员
(1)、新就业人员(大学毕业未满10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一城四区(武陵区、经开区、鼎城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无房。
(2)、引进人才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由单位申请;一城四区无房。
2、武陵区区直单位,企业新就业、棚改拆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参照武陵区住保办相关条款施行。
以上保障对象须核查同一户口本内直系亲属有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地有二套50平方米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含直系亲属住房证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等资料。引进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或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应证明。
四、受理审核
(一)受理。
1、市城区三类人员申请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门右侧的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受理大厅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
2、武陵区区直单位,企业新就业、棚改拆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向武陵区住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审核
1、初审。由所在单位初审,申报单位将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区住保办。
2、复审。市、区住保办收到初审资料后进行复审。
3、终审与轮候。市、区住保办15个工作日完成终审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按登记时间(以电脑备案为准)进入轮候库并公示轮候序号,保障轮候期不超过5年。有异议并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配入住
(一)配租原则。
一户家庭限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二人及二人以下家庭原则配租一室一厅,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原则配租二室一厅。家庭关系为父女或母子且子女满7岁、兄妹的二人家庭配租二室一厅。合租方式的为二室一厅。单身人员配租一室一厅。
(二)摇号分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户型、面积等情况,市、区住保办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在确定的轮候序号中按110%的比例公开摇号配租,申报对象总户数低于住房总套数的按1:1的比例公开摇号配租,接受公证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获得入住资格的,市、区住保办发放《入住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申请人收到《入住通知书》15日内,到市、区住保办指定的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需重新申请。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房屋位置、面积、结构、设施设备;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1-3年);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签订合同后,配租对象持《入住通知书》、《租赁合同》,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入住手续后空置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收回;租金缴纳以签订入住合同之日起开始缴纳。
六、租金及物业费标准
(一)租金
租金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致德园公租房租金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常发改价〔2016〕46号)规定:致德园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对承租人按月计收,各楼层差价按附件《公租房租金楼层差价表》执行。
(二)物业费
致德园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层电梯房按每月每平方1.2元收取,多层无电梯房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原则上,承租人按月缴纳,若公司跨月预收,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七、责任追究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年审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和《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常建通〔2012〕113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